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提振行动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市委五届六次全会和区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科学运用激励机制,落实“五五”部署,保障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工业强区,特制定本办法,对在九龙坡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给予扶持。
一、经营补助类
第一条 对在天猫、京东、阿里巴巴等主流电商网站开设旗舰店并形成销售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多平台开设旗舰店的只奖励一次。
第二条 对新入选市100项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市级重点投产达产项目等市级年度重点项目,且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仅能享受一次。
第三条 支持有实力的非关联企业兼并收购有特色的小企业,并在我区生产经营,实际收购价20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实际收购价的2%比例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四条 对非国有控股企业引进高级人才年薪达到最近公布的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倍以上(税前),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按其支付年薪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三年。
二、智能化改造类
第五条 获得国家级补助资金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智能制造项目、工业强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项目和“两化”融合类项目等,按项目投资的3%匹配区级专项资金,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对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认定的项目,按项目投资的3%匹配区级专项资金,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 小微制造业企业购买工业控制软件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MES(生产过程执行系统)、ERP(企业资源计划)、SCM(供应链管理)、CRM(客户关系管理)、HR(人力资源管理)等以及提高企业生产管理能力的监控设备、产品信息追踪等投资和服务支出,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已实际发生额的13%比例补助。
第七条 鼓励小微制造业企业购置数控机床、立式加工中心、机器人等成套智能设备以及整体打造智能化生产线,设备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鼓励企业运用5G技术在工业生产、仓储、管理等场景应用,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项目单位可与运营商联合申报),最高按照已实际发生额的8%比例补助,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优先申报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市区补助叠加比例最高不超过20%。
第八条 对列入国家级、市级的两化融合、物联网、服务型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信息化类建设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和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纳入国家、重庆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通过国家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认证的企业,根据有权认证机构开具的认证费票据,按实际认证费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研发创新类
第十一条 对重点发展产业符合工信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等文件明确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研究并取得成果的项目,经专业机构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经专业机构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国内、市内首台(套)产品,按销售合同约定的首台(套)产品销售单价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生物医药企业纳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范围并开发成功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首次注册证的二、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开发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对新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每个车型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小微制造业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专利技术,购置检验检测设备,建设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等,以及支付第三方合作开发的服务费用。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检验检测设备最高按照8%比例补助,其余支出按照最高5%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重点支持软件、物联网企业以及拥有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按照国家规定研发投入条目经有资质审计机构审定的年度研发投入最高按照10%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优先申报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市区补助叠加比例最高不超过20%。
四、贷款贴息类
第十六条 小微制造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且项目额度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最高按照不超过贷款当期LPR利率的50%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项目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确定补助额度。
第十七条 小微制造业项目贷款额200万元以上,最高按照不超过贷款当期LPR利率的50%比例补助,总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实际发生额不低于400万元,且纳入补贴基数贷款额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或产值的25%,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照不超过贷款当期LPR利率的40%比例补助,总贴息额不超过80万元;非战新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照不超过贷款当期LPR利率的30%比例补助,总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一次性奖励条款,可与其他条款重复享受。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择优选择政策,投资补助类条款不重复享受。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操作程序和相关事项说明详见申报通知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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