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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03-10 10:21:23
来源 无锡市企业服务云平台

锡经信规发〔20161

 

 

各市(县)、区经信(发)委(局):

 

《无锡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两年试行,认定了一批示范企业,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 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69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创新,现将《无锡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经信委

201662

 

无锡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应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引导全市企业深化互联网融合创新,提升工业经济核心竞争力,加快工业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拟申请认定为无锡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在无锡市辖区内注册。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盈利。

 

3、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两化融合实际投入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包括:(1)硬件设备投入;(2)软件投入;(3)信息化技术服务费用。

 

4、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拟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材料要求另行发布)。

 

第五条  各市(县)、区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报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六条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各地申报材料组织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在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委发文公布无锡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名单。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对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要持续推进自身两化融合建设,及时向所在市(县)、区经信部门报送两化融合项目实施情况和企业两化融合年度工作总结。

 

第八条  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发挥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定期开展学习观摩、技术推介等两化融合示范推广活动,为行业企业提升两化融合水平提供经验。

 

第九条  对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优先向上级推荐申报各类两化融合专项和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认定的无锡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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