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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时间: 2020-09-21 18:29:45
来源 温州市政府

 

各县(市、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浙南科技城经信(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我局制定《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93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温州市数字经济五年倍增实施方案》《温州市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两化深度融合,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客观、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在温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第四条 示范试点企业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须覆盖研发、生产、管理、营销等主要环节,具备完善的信息化工作体系。在我市范围内应用水平领先,在生产组织方式变革、新技术应用、流程再造、新的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很好的效果和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行业中具有很好的典型推广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 申报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要求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近三年信息化投入(包括软件费用、硬件费用、集成费用、研发费用、运维费用等凭证)150万元(含)以上。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

 

(二)温州市工业企业申报两化融合应用领域总结报告;

 

(三)近三年信息化建设投资汇总表及有关凭证(包括软件费用、硬件费用、集成费用、研发费用、运维费用等凭证);

 

(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财务报表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七条  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每年认定不超过40家。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企业如实填写《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单位初审。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并加盖公章上报温州市经信局。

 

(三)专家组评审。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根据《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台账审查,抽样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评审。

 

(四)评价小组审核。评价小组组长由市经信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经信局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评价小组对专家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对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择优拟认定为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

 

(五)在线公示。拟认定为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5天。

 

(六)发文认定。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认定文件。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政策支持。被认定为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示范试点企业。县(市)所属企业由各县(市)按照县(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区属企业按市、区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条 示范推广。组织开展学习观摩、技术推介、经验交流等两化融合示范推广活动。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参加相关推广活动,提供相关资料,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其示范试点资格将予以取消,并在相关媒体公布,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评定。

 

第十二条 已被评定为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市经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1231日。

 

附件1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doc

附件2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评估指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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